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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罗某甲等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谢卫,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4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9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罗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中江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八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一带,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请被告人谢卫在赌场负责计数;被告人罗某甲在赌场负责看管水钱;被告人罗某乙在赌场放数、看场;被告人罗某丙在赌场负责看风、带人;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给赌场带客;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开门、看风。2019年12月28日,刘某某、周某某、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等人在本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泰路5-6号前图视觉二楼办公室内,再次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同案人雷某某的供述、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谢卫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周某某、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某、周某某、谢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罗某甲、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罗某甲、谢卫、赵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七册,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赌资、赌具,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辩护人、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八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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