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51********,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址为山东省平阴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聂某某以介绍对象的方式骗取男性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索要见面费、车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他人钱财17600元,被告人聂某某共诈骗他人钱财9600元。其中:
1、2016年以来,刘某某隐瞒真实姓名,化名刘某某,在东平县**镇**村以与顾某某处对象为名,以索要见面费等方式多次骗取顾某某钱财10000元。案发后,刘某某退赔顾某贵5000元钱并取得顾某某的谅解。
2、2019年至2020年,聂某某明知刘某某以骗婚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仍将刘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刘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处对象,后刘某某假意与四被害人处对象,以索要见面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刘某某骗取刘某甲2400元钱,骗取赵某某3000元钱,骗取张某某1200元钱,骗取李某某1000元钱。案发后,刘某某退赔刘某甲2400元钱,退赔赵某某2000元,退赔李某某600元。刘某某取得刘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3、2019年,聂某某隐瞒真实姓名,在东平县**镇以与被害人刘某乙处对象为名,以索要见面费等方式多次骗取刘某乙钱财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与他人处对象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聂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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