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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派出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本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2000********,汉族,高中文化,**派出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 日本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身为**派出所**,两人经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携带手铐和喷雾器等警具,驾驶鄂A****S小轿车在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路附近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查处嫖娼为名,将被害人吕某甲强行带上车并用手铐铐住。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在车内对被害人吕某甲进行殴打迫使其承认嫖娼后,两被告人将被害人吕某甲带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附近,以嫖娼需交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吕某甲通过手机向朋友借得人民币5000元后,便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2063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甲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劳动合同、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截图、办案说明、收条、病历等书证;2.工作证、作案衣物及手铐等物证照片;3.证人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5.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据材料;7.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嫖”为名,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庆东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均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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