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刘**,绰号德国佬,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山塘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3月1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8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罚款500元,收缴赌博机3台,收缴赌资350元,追缴违法所得65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绰号**,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因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6日止);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2日);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2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9月21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0日分别被信丰县公安局处罚款两百、行政拘留二十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的治安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绰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于2018年7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绰号**,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大阿镇*****。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1日);于2016年2月26日、2017年6月16日、2018年4月14日、2019年3月6日分别被信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行政罚款伍佰元、行政罚款贰佰元、行政罚款伍佰元的治安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胡**、蔡**、肖**、肖某乙、刘**、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晚22时20分许,被害人邹**开车经过信丰县嘉定镇山塘村路段时,差点撞倒被告人刘**。被告人刘**便找到邹**电话并打电话给邹**理论,双方在电话中争吵未果,被告人刘**便问邹**在何处,邹**便告诉其在水东磨下桥,被告人刘**便开车前来磨下桥找到邹**。被告人刘**在去找被害人邹**的路上(2019年7月18日22时21分许)便给被告人胡**打电话并叫其过来水东磨下桥上面教训一下被害人。被告人胡**接到电话后便继续进桃江俱乐部222包厢跟在包厢内一起唱歌被告人蔡**、肖**等人说自己的一个朋友有点事先走,随后被告人蔡**、肖**、肖某乙、刘**、袁**跟胡**一起走出包厢并乘坐由被告人袁**用手机打的滴滴车(车牌赣B74***)前去信丰县嘉定镇水东磨下桥上面。被告人刘**先到达现场后,直接上前用手掐住邹**脖子,用手扇了邹**几巴掌并且将其打倒在地上。随后,被告人胡**、蔡**、肖**、肖某乙、刘**、袁**6名男子到达水东磨下桥头红绿灯下车并跑步到达案发现场,并和被告人刘**一起对邹**进行拳打脚踢。被害人邹**弟弟邹**上前去拉架,在邹**上前去拉架的过程中就看到被告人蔡**也在其中殴打他哥哥,邹**便跟蔡**说不要打了,随后蔡**停手并退后没有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剩余5个男子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几分钟后,站在旁边的被告人刘**对这些人说不要打了,并且叫他们离开,这次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由他来处理及承担。随后被告人胡**、蔡**、肖**、肖某乙、刘**、袁**停手离开。被告人刘**、胡**、蔡**、肖**、肖某乙、刘**、袁**对被害人邹**的殴打,导致被害人邹**脸部、身上多处受伤,胸骨骨折。经信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的家人于2019年7月24日赔偿了邹**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邹**的谅解。
被告人刘**、胡**、蔡**、肖**、肖某乙、刘**、袁**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3部;2.书证:相关监控摄像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胡**、蔡**、肖**、肖某乙、刘**、袁**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9年11月27日
附:1.7名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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