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号。2011年8月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街**镇**村**村**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小琴。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广东宇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小芳。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乡**村**号。2016年11月9日因无证驾驶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毅。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舒某某、栗某某、雷某某、喻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崔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何某乙联系被告人雷某某欲找卖淫女嫖娼。随后,雷某某将何某乙带至**街道**附近的一个宿舍楼下,告诉房号后让何某乙独自上楼与卖淫女(微信号:妮妮)见面,何某乙随后上楼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支付260元人民币的嫖资。事后支付雷某某5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20年3月22日,何某乙再次联系雷某某寻找卖淫女。雷某某随后骑电动车送何某乙来到**汽车站附近,让崔某乙将何某乙送至305房嫖娼。事后何某乙支付给卖淫女(微信号:请勿留言)嫖资260元人民币。发给雷某某40元红包。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利用电动车拉客之机,向乘客张某某介绍卖淫女。随后,张某某来到卖淫女位于**街道**的住处,被告人刘某某让其挑选卖淫女。之后卖淫女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了260元的嫖资。2020年5月9日,张某某经刘某某的介绍来到卖淫女位于四楼的住处,以26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28日,刘某某安排汪某某将张某某送到另外一名卖淫女位于**汽车站附近的住处,随后张某某以22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栗某某利用电动车拉客的便利,向乘客黄某某介绍卖淫女。 并将黄某某带至卖淫女卖淫的地点交给“鸡头”刘某某等人,由“鸡头”安排卖淫女向黄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介绍成功后“鸡头”会将30元左右的好处费转给栗某某。经栗某某的介绍黄某某先后与宋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每次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黄某某向卖淫女支付嫖资200元人民币。至案发时,栗某某收取“鸡头”的好处费一千元左右。
2020年5月19日至6月19日,被告人舒某某介绍卖淫女宋某某(已行政处罚)卖淫。宋某某收取嫖资后将部分嫖资转给舒某某。2020年6月19日,卖淫女林某某接到“鸡头”的电话让其到宝安区**街道**花园**号**房卖淫,并约定每次卖淫的收入林某某分得100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舒某某骑电动车将林某某送至上述地点卖淫。当晚林某某接客四次,收取嫖资8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26日21时左右,嫖客何某乙在逛街时碰到被告人雷某某,雷某某主动向其介绍卖淫女。随后雷某某将何某乙送到**街道**老村附近,交给被告人舒某某,并由舒某某将何某乙带至卖淫女(微信号:英)的住处,何某乙嫖娼后付嫖资26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嫖客袁某某、姚某某(两人已行政处罚)介绍卖淫女。外号“鸡头”的老乡随后安排拉客佬分别将两名嫖客送到**街道**、**村中路附近卖淫女的住处。袁某某、姚某某分别与两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分别支付何某某260元的嫖资。何某某留下120元的好处费后,将剩下的400元人民币转给“鸡头”老乡。
2020年6月1日、6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向嫖客王某某介绍卖淫女,并将王某某带到**街道**附近交给“鸡头”崔某乙。之后崔某乙将王某某带至卖淫女位于**酒店附近的电梯房。王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支付嫖资260元人民币。6月9日,王某某经崔某某的介绍,在崔某乙的带领下来到卖淫女位于上述地点的住处,与卖淫女覃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6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嫖客赖某某、何某丁(两人已经行政处罚)介绍卖淫女。并安排被告人喻某某将两名嫖客送至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房。赖某某、何某丁分别与卖淫女、廖某某、秦某某发生性关系。何某丁事后支付了两个人的嫖资500元人民币给秦某某。每次卖淫的收入,卖淫女留下100元后其余的交给刘某某。稍后,民警查获该房间,抓获嫖客赖某某、何某丁和卖淫女廖某某、秦某某。
2020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何某某、栗某某接受调查。2020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喻某某接受调查。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汪某某接受调查。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某某、雷某某。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舒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舒某某、栗某某、雷某某、喻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舒某某、栗某某、雷某某、喻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舒某某、栗某某、雷某某、喻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7******;保证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35*******、舒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2******;保证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750******。被告人栗某某、雷某某、喻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6张。
6.被告人何某某、栗某某、喻某某、雷某某、崔某某、汪某某作案使用的6部手机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被告人栗某某收取的赃款2120元人民币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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