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邵武市中山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邵武市**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苏某某的唆使下,向开卡人张某某收买了配套有密码及身份证信息资料的一张信用卡,并连同自己本人两张信用卡共计三张卡卖给被告人苏某某,后被告人苏某某将上述收买来的三张信用卡转卖给其上家郭某某(已逮捕)。嗣后,上述被倒卖的一张户名为张某某卡号为6230-5220-2000-7728-57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网上兼职刷单”的方式诈骗走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建省邵武市**路,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苏某某在福建省邵武市**路新华都入口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捌张。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