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200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商贸城**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7月2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2000********,汉族,初中肄业,三门峡市陕州区**广场防损员,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7月2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5********,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苏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崔某某、苏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辛某某在三门峡市建设路红场步行街零度酒吧二楼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二人被劝开后,被告人崔某某到红场步行街地下情酒吧找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等人帮忙。三人到零度酒吧一楼看见被害人辛某某后,被告人崔某某、苏某某和刘某某对辛某某进行殴打,致辛某某顶部及额部多处皮肤擦伤,左手第2掌骨骨折断端分离移位,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辛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辛某某损失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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