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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住广西省武宣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 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省武宣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 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从微信昵称“认真”、“鸿”等人处购入“德国小钢炮”、“勃龙伟哥”等性保健品,并通过其昵称为“梵林伽总代(雨晨)”、“初心优能佳总代(雨露)”的微信向艾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线客户邮寄销售。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苏某某按被告人刘某某要求进行收货、打包和邮寄。

截止202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销售上述性保健品10万元左右,另有15473粒库存性保健品被依法扣押。被告人苏某某参与期间的销售额共计7万余元。

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从刘某某处扣押的“德国小钢炮”、“勃龙伟哥”、“极品伟哥”等38种性保健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其中“伟哥一号”、“中医世家”、“一想就硬”、“三力”还检测出他达拉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检验抽样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面单信息,微信交易记录,人员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艾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清点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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