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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范某某诈骗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0********,汉族,中专文化,邵阳**医院原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2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邵阳**医院原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安乡县**。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用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方便邵阳县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就医,2017年6月5日,邵阳县民政局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筹建邵阳县**优抚医院。2017年8月22日,邵阳**医院经工商登记正式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为法人代表,被告人范某某为董事长。2017年10月份,刘某甲在邵阳县医疗保险局联系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报账事宜时,因医保局电脑系统与康祥医院电脑系统未对结成功,医保局同意康祥医院手动录入相关病人的住院诊治情况。刘某甲遂抓住这一漏洞,在向范某某汇报后,安排医院职工危某某在手动录入患者住院时间时,延长徐某某、周某乙、******病人的住院时间,同时安排医院在职医生秦某某、罗某某,护士谭某丙、周某己等人伪造相应的住院病历资料,虚记病人住院医疗费用人民币220946.15元。2017年11月22日,刘某甲持虚假的报账材料从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费人民币154662元。

2018年6月26日,刘某甲经邵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同年7月2日,范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邵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线索移送函、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对邵阳**医院开展医疗保险业务违规处理情况通报、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邵阳**医院违规处理情况的说明、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对邵阳**医院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邵阳**医院患者住院资料抽查表、邵阳**医院违规情况核查表、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批准邵阳**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定点医院的批复、执业登记、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邵阳县招商引资协议书、违规费用计算信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医院住院情况统计表、邵阳**医院出院患者名单、邵阳**医院2018年1-3月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病人明细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批表、邵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表、邵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对邵阳**医院(卫生院)报账资料监审意见,邵阳县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汇总审批表,邵阳县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审核单、**医院病历本、住院病人户籍资料、邵阳**医院合伙协议书、邵阳县**医院汇总清单、******病人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莫某甲、唐某甲、简某甲、何某某、危某某、崔某甲、肖某某、吴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徐某某、周某乙、蒋某甲、周某丙、黄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孟某某、谭某甲、刘某丙、蒋某乙、莫某乙、谭某乙、唐某乙、吴某乙、吴某丙、唐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蒋某丙、伍某某、康某某、刘某丁、周某丁、吴某丁、蒋某丁、周某戊、符某某、崔某乙、谭某丙、简某乙、秦某某、罗某某、周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范某某共同诈骗国家医疗保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被告人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春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方式1375507****)、范某某(联系方式17775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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