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幢**室,住杭州市拱墅区**星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街道**幢**单元**室,住杭州市西湖区**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范某某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出资并分管财务;张某某担任运营部经理,负责市场运营并管理技术部门、催收部门。该公司由张某某引入“苹果现金贷”模式,并以此推广现金贷业务。
**公司下设技术部、客服部、结算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其中催收部分为初催组、复催组及终催组。公司招募技术人员开发和维护金象白卡、王者白卡、小胖猪、老客户、金点点、VIP、VIP2等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招募李某某、舒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其中李某某、舒某某、胡某某分别担任初催组、复催组、终催组的组长;招募各类人员分别从事财务、结算及客服工作。至此建立了以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及张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作案模式为,通过网贷推广平台,以电话、网络链接等方式推广“苹果现金贷”业务,吸引苹果手机用户注册个人信息,后由客服人员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根据客户手机型号对应600-7000元不等的借款额度,并要求客户更换苹果手机ID账号、绑定其提供的苹果手机ID账号后方能放款。客户实际到账金额均被扣除借款额度20%-30%不等的手续费,借款周期为7天(可续期)。借款到期当日,由初催组的催收人员进行到期提醒还款,客户需要偿还虚高的借款额度金额;如客户无法偿还,则需支付续期费,可续期7天。如客户既不还款也不支付续期费,则由复催组、终催组的催收人员通过拨打客户及其亲友电话进行辱骂、群发威胁短信、锁苹果手机(抹机)等方式滋扰客户及其亲友,迫使客户及其亲友支付虚构的手续费、违约金、逾期费等。此外,该犯罪集团还采用“信用贷”模式放款,客户实际到账金额会被扣除借款额度20%-30%不等的手续费。后续的催收模式,除不包括锁机外,其余均与“苹果现金贷”相同。2018年6月,该犯罪集团成立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该公司继续推广、经营上述网络现金贷业务。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实际放款本金1384余万元,非法收取高额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等虚构费用1152余万元,涉及被害人4300余人。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诈骗既遂合计537余万元,涉及被害人2500余人;敲诈勒索既遂合计614余万元,涉及被害人1800余人。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西湖区抓获被告人范某某,在丽水市景宁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后公安机关又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杭州市**街**号**公寓**号的住所依法扣押台式电脑二台、印章、密码器、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司业绩表、微信聊天记录、财务凭证等;
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员张某某、李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搜查、勘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纠集并组织、领导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建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十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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