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萧某某、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萧某某、尹某某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大彭岭路2号之二嘉亿能电子厂南侧路边附近,盗得吴某某车号牌为粤B6****的小型轿车,后又到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水塘北三横路3号西侧路边,盗得卢某某车号牌为粤A1****的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上述车辆共价值人民币23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车辆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萧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萧某某、尹某某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萧某某、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萧某某、尹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萧某某、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二份。
4、缴获的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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