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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葛某甲7人诈骗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赣州美团快递员,捕前住江西省赣州市**县**园**栋**单元**。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赣州市**县**楼。2011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队**号。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侯审。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新启美团快递员,捕前住江西省赣州市**县**园**栋**。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梁某某、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葛某甲让被告人葛某乙收集用于“跑分”收款的二维码,约定给收款额度3%的佣金;被告人葛某乙让被告人刘某某把其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葛某甲使用,约定给收款额度2%的佣金;被告人葛某甲伙同赖某甲、赖某乙、葛某丙、巫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被告人葛某乙收集到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约定给收款提现额度12%的佣金;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将被告人葛某甲等人提取的诈骗款交给其上线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约定从中提取12%的佣金;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将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送交的诈骗款交给其上线“马岗仔”(另案处理),从中提取16%的佣金。

2019年8月27日13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国营二部楼上被害人胡某甲(未成年人)家中,胡某甲在网上出售手游“炫舞浪漫爱”的游戏账号, QQ号为307026357的被告人(另案处理)加胡某甲的QQ号为好友,谎称要买胡某甲“炫舞浪漫爱”的游戏账号,胡某甲于当日下午以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账号转账人民币3000.1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480元;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60元;被告人葛某甲伙同赖某甲、赖某乙、葛某丙、巫某某(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葛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90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元。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他人的银行卡6张。

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梁某某、林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梁某某、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共同返还赃款人民币3005.74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2部、IPD1个、收款二维码5个、银行卡19张;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情况说明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客户对账单、谅解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梁某某、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收支详情、网络交易门户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手机截图、QQ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梁某某、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党铁源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梁某某、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均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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