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村**社**号,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董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村**号,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租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号**室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洒艾某某、黄某某、王某丙六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女每次卖淫的100元嫖资中收取四成分成。被告人董某某协助被告人刘某某为卖淫活动放哨望风,并收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微信收支明细、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颉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洒艾某某、黄某某、王某丙、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甘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董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雪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八册;起诉书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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