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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董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797号

1.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董某某(别名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6********,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4********,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徐某某(别名李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7*********,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现住吉林省**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9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孙某某(别名韩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3********,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村,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4********,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2.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3.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9********,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屯**社,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5.被告人刘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2*********,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吉安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6.被告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7.被告人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开安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小区**期,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8.被告人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7********,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刘某甲、金某甲等1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刘某甲、董某某与詹某某(因其他案件被逮捕)共谋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北大青鸟、DMI外汇平台。双方约定,由刘某甲和董某某雇佣人员,以欺骗手段,诱导被害人投资外汇平台,由詹某某具体运营外汇平台、将被害人的投资款转移至涉外银行账户后分赃。在长春市、农安县两地,刘某甲、董某某、金某甲先后雇佣刘某乙、徐某某、莫某某、朱某甲、孙某某、吕某某、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丙、李某乙、赵某某、朱某乙、邹某某、付某某等人建群、打群,诱导被害人投资上述外汇平台。其中,被害人刘某丁被骗取6995162.8元;被害人2被骗取139000元;被害人金某乙被骗取1269978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人民币3407780.5元、一台白色路虎越野车;从董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6000元;从朱某丁处扣押人民币338万元、一台黑色奥迪轿车、一台白色路虎越野车;从被告人刘某乙处扣押人民币114400元;从金某甲处扣押一台灰色宝马轿车。共计人民币6948180.5元

2019年1月3日,民警在长春市、农安县将本案所有被告人全部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青鸟文教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詹某某、高某某、朱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乙、刘某丁、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董某某、金某甲、刘某乙、徐某某、莫某某、朱某甲、孙某某、吕某某、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丙、李某乙、赵某某、朱某乙、邹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勘察信息;

6.其他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董某某、金某甲、刘某乙、徐某某、莫某某、朱某甲、孙某某、吕某某、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丙、李某乙、赵某某、朱某乙、邹某某、付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十八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十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刘某乙、徐某某、莫某某、朱某甲、孙某某、吕某某、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丙、李某乙、赵某某、朱某乙、邹某某、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泰男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董某某、金某甲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其他被告人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壹拾壹册、光盘叁拾柒张、检察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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