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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蒋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5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员,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1********,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830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经一微信好友(身份不明)发展成为网络赌博APP“**”的代理后,通过微信发送、发布二维码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了被告人蒋某乙及周某某(已起诉)等28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2844.37元(其中1976.32元已提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赃20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蒋某乙经下载被告人刘某某发送的二维码下载网络赌博APP “**”并充值赌博后,又以同样方式发展了被告人蒋某甲及张某某、杨某某等183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27963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乙已退赃28000元,且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何某甲威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3.2020年初,被告人蒋某甲经下载被告人蒋某乙发布的二维码下载网络赌博APP “**”并充值赌博后,又以同样方式发展了盛某某、陈某某等十余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46996.5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已退赃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远程勘验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刘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某乙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蒋某乙、蒋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183********,187********,159********;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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