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蒙某某逃避商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何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栋**室,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逃避商检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女,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3********,壮族,大专文化,报关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院**幢**室。因涉嫌犯逃避商检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蒙某某涉嫌逃避商检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2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吕某某(另案处理)拿到在香港*甲商贸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香港*乙商贸有限公司、**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港澳居民邓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身份信息后,又借用代某某、麻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又伪造港澳居民邓某某、刘某乙系工作人员和代表处人员花名册后,将上述材料交给被告人蒙某某,并安排被告人蒙某某持上述材料在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商贸有限公司贵港**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代表处、**香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代表处、香港**贸易有限公司贵港代表处;柳州市**服务有限公司在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香港*乙商贸有限公司柳州代表处、**电子有限公司柳州代表处,分别骗得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述6个代表处成立后,该处的工作人员港澳居民邓某某、刘某乙等人最长连续居留时间都没有超过一年,部分工作人员港澳居民甚至未入境大陆地区,且代表处并未开展除进口汽车以外的其他业务。但被告人刘某甲却以上述6个代表处因日常工作需要,委托被告人蒙某某和他人向贵港海关、柳州海关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备案并申报机动车辆进境,将必须经过检验才能报关进口的丰田埃尔法小客车、奔驰G500越野车、奔驰迈巴赫S650小轿车、奔驰E63小车、丰田霸道越野车等11辆原产境外汽车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于检验的方式报关进境。上述11辆汽车免于检验并报关进境后,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蒙某某或他人帮助在国内缴纳进口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办理入户注册登记手续。车辆入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被告人刘某甲亲自或安排他人对免于检验报告进境的车辆向当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再将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免于检验进境车辆出售给他人。经海关核定,上述11辆逃避检验的汽车价值人民币1094412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脑咨询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处人员花名册、企业管理作业审批表、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买卖合约、发票、装箱单、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存根、代表处登记申请书、场地证明、外资企业证明、报纸公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内容、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吕某某、代某某、刘某丙、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海关关于核定车辆申报价格的复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蒙某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商检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0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