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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蓝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7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伙同古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并携带一把钢筋钳,到贺州市八步区***路**公司在建电动公车充电停车场附近,由蓝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和古某某负责把沟里面的珠峰牌充电桩电缆(YJV223x120+2x70mm两条长约50米,YJV22 3x95+2x50mm一条长约40米,价值约28000元)撬出并用钢筋钳剪断,三人合力将剪断的电缆线装上三轮车,于当日凌晨4时许运到八步区***路**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801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何某某夫妇(两人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回收店,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蓝某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蓝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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