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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路**号通过微信收受六合彩单外围投注单,其汇总投注单后通过微信将投注单汇总给其上家蔡某某并抽水盈利(每人民币100元投注额抽水人民币2元)。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额总数为 102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赌资统计、工作记录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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