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司原销售支持,户籍地为东营市河口区**街道**村,住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原过磅员,户籍地为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村,住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嫌职务侵占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为山东省利津县**镇**村,住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市场部销售支持,负责开具提货凭证等的职务便利,与本公司过磅员即被告人蔡某某、本公司硫酸铵拉运商即被告人陈某某相勾结,利用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鲁******和鲁******两辆车运输同类货物之便,多次私自倒卖**公司硫酸铵共计2254吨,获利共计1217786元,以上人员进行分赃。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担保向王某某借款1137733.03元退还其公司;2020年1月8日、6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近亲属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1396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身为公司人员,与被告人陈某某相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磊
检察官助理:段国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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