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派发卡片的形式认识了被告人蔡某甲(已逮捕)、蔡某乙(另案处理),之后双方密谋协商,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假的茅台酒,被告人蔡某甲利用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公馆工作之便,用假的茅台酒偷换客人的真的茅台酒后再卖给嫌疑人刘某某,并从中牟利。2019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公馆5楼V8房内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茅台酒,以掉包方式先后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成年人)携带的4瓶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60元)后再将4瓶茅台酒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嫌疑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嫌疑人蔡某甲指引下缴获2瓶假茅台酒。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9年8月7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老围新村3号楼下停车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车辆后尾缴获十瓶茅台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焱林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蔡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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