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村**里**号、住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村**里**号、住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薛某某预谋后雇佣吊车司机杨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薛卫台村南环路边一工地上的两根钢管盗走,后以2120元的价格卖给天津市滨海新区薛卫台村涛丽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刘某某获利920元,薛某某获利8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钢管价值为23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385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376元的两根钢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单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泽文
检察官助理:王胜岐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现在其住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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