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朝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别名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1******** ,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5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朝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30日退补,2020年1月19日重收;2020年2月17日退补,同年3月16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甲伙同刘某某预谋后,于2019年9月24日16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号北京**汽配城内**号楼**号内,以每个筹码1百元的价格,组织宋某某等多人用所购筹码下注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被当场抓获后。起获装有50余个筹码的水箱一个。
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无视国法,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薛某甲、刘某某在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随案移送:黑色IPHONE移动电话一部、黑色华为移动电话一部、筒子牌肆拾(背面绿色麻将牌)、筹码八百个、粉色IPHONE移动电话一部、红色OPPO移动电话一部、水箱一个(红白相间蛋卷箱)。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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