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建华,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东莞市**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楚,广东深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介绍赵某某到东莞市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小区**路**号**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45万元,李某某为连带担保人,合同约定借款为50.6万元,借款期限为7天,利息为2.5%,但实际利息为每天8000元,并要求赵某某签订空白车辆转让合同。此后,赵某某还了19.8万元利息便没有钱还。2014年5月31日、6月20日,刘某某先后要求赵某某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6.8万元、8万元(将之前所欠利息写为借款),李某某为连带担保人。此后,赵某某未能还款付息。2014年8月2日9时许,刘某某指使银某某、两名男子(三人均在逃)去到凤岗镇金凤凰大道附近,强行将李某某带至可得公司二楼进行拘禁,银某某、袁某某及刘某某的舅舅等人负责轮流看管李某某,并叫李某某打电话凑钱。2014年8月5日9时许,李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可得公司将李某某、袁某某带回凤岗派出所,双方录完笔录后离开。2020年2月23日,刘某某的家属已向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万元,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借款合同等书证,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袁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