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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覃某某赌博)(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退伍在家待业,听朋友讲帮助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可以赚取返水佣金。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覃某某商定合伙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刘某某、覃某某两人组建了微信群,覃某某负责拉人进入微信群“买码”,刘某某负责接单并在“***网站”下注。期间有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周某某等人向刘某某、覃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二人共接受报单金额共计90余万元,其中周某某一人购买地下六合彩20余万元。刘某某向“***网站”下注,网站会给予刘某某下注金额13%的返利,对周某某的报单,刘某某、覃某某会将10%的返利支付给周某某,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万元,覃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

2019年11月28日,刘某某主动向攸县公安局黄丰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9月3日,覃某某主动向攸县公安局黄丰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1月28日,刘某某向攸县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6万元,2020年9月3日,覃某某向攸县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投案自首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艾某某、谭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镇**村**组**号处所。

2.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镇**村**组**号处所。

3.案卷材料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_《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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