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06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岭**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看守所,2019年7月1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袁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094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里**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看守所,2019年6月3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经袁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詹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害人易某某通过珍爱网认识了一名男子,后该男子要易某某帮他到赌博网站(网址名称:**娱乐城,网址:951****.COM)下注,随后易某某便使用对方账号和密码到赌博网站赌博,赚取里面的赔率差,易某某帮对方玩了两三天后,对方要易某某自己玩。于是被害人易某某便自己到该赌博网站申请了账号,2019年5月16日晚上,被害人易某某通过网银转入罗某某账户(621700********4210)201000元人民币,当晚提现200元,还赚了10000多元。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易某某又通过网银转入黄某某账户(621700********8476)60000元人民币,在该赌博网站玩了两场之后申请退款提现,但本金和盈利都无法提现,易某某联系客服后对方要求易某某充值500000元才可以提现,被害人易某某觉得被诈骗了,遂报警。经调查发现,被害人易某某转入到罗某某账户上的201000元分别再转入到张某某账户(6222032********1189)1000元和周某某账户(6222032********1189)200000元,被害人易某某转入到黄某某账户上的60000元又被转入到张某某账户(6235160********1143)。
被告人詹某甲经郭某某(尚未到案)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持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被告人詹某甲所经营的镇城通讯店,通过詹某甲店里的POS机(天津**,商户号:8686******4005)套取现金200000元人民币,詹某甲将200000元转入其丈夫詹某乙账户上,后又将200000元分别转入詹某甲两个账户上(6217985********2031和6217280********5337)各100000元,然后被告人詹某甲取现将这2000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詹某甲非法获得手续费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群购买到以罗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后将这些银行卡转卖给他人并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开通手机银行,被告人在收到短信确认有资金入账后,便将账户里的资金通过手机银行将卡里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卡进行套现,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詹某甲的镇城通讯店通过刷POS机套现20000元之后,被告人詹某甲扣除手续费3000元之后,将1970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侵吞了这197000元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配合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捕归案,有立功表现,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詹某甲一起退赔了赃款2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詹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配合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捕归案,有立功表现,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詹某甲共同退赔了被害人易某某的全部损失261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院印)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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