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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许某某等容留卖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 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成都市新都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广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 栋** 单元**楼**号。2019年12月3 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许某某租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同化大道英祥商业广场栋1308号和1423号公寓房间,利用微信联络的方式,容留邱某某与陈某某在1308号房间及兰某某与王某某在1423号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刘某某从邱某某、兰某某卖淫所得中抽取非法所得共1022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同年12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20年3月3日

附:

1.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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