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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许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10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0********,大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无业。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1198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号。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预谋以开设假驾校的方式诈骗学员钱财,分工由刘某某担任老板,许某某担任教练员。自2014年6月份始,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小学斜对面租赁一间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并冒用“西安市莲湖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名义招收学员,分别收取了白某某、廖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报名费共计56100元。二被告将收取的学费挥霍,且于同年10月份将店面关闭。被害人等在无法联系到二被告后遂报案,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假冒他人驾校收取学员报名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赵少文

2015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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