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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许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号,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从其女婿陈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1支枪,被告人刘某某从陈某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1支枪。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将其购买的枪支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某。

2020年8月18日,邵东市公安局黑田铺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许某某私藏枪支,立即到被告人许某某处调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买卖枪支的罪行。同日,邵东市公安局黑田铺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中搜出3支枪支。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3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燃底火,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许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被告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曾良平

检察官助理:赵西恒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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