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怀化**物价局,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9年3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3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约11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的马路边,将1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雷某(另案处理),收取丁某现金300元;
2、2019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的马路边,将1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贩卖给丁某和雷某,收取雷某现金300元;
3、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路**路交界的剑桥名门小区门口,将0.4克冰毒和1/4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00元;
4、2018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路**路交界的***小区门口,将0.4克冰毒和1/4粒麻古贩卖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00元;
5、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云集大厦门口,将7粒麻古和约1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
6、2019年1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路**路交界的剑桥名门小区门口,将0.4克冰毒和1/4粒麻古贩卖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00元;
7、2019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路**路交界的****小区门口,将0.4克冰毒和1/4粒麻古贩卖给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00元;
8、2019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3粒麻古和约1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
2019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栋**房内将其抓获,并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所及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47袋(净重78.07克),红色药丸27袋(净重29.65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约3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将0.5克左右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曾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200元;
2、2019年3月1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站**出口处马路边,将4克毒品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
3、201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地下车库将20粒麻古、10克冰毒贩卖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200元,并当场支付现金1400元。
201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居住的***栋**房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9袋和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1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3袋白色晶体(总净重13.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袋红色药丸(净重4.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三、王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0日晚上11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站**高速出口处马路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被告人谢某某处购得4克毒品冰毒,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000元;
2019年3月15日凌晨,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地下车库,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被告人谢某某处购得毒品麻古20粒、冰毒10克,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200元、现金140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冰毒、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5日17时许,王某乙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甲,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后,王某甲将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用香烟盒包好后,放置于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号的自家窗台上,王某乙让陈某将毒品取回。之后,陈某、王某乙、廖某某三人同场吸食了该毒品;
2、2019年3月15日凌晨,廖某某得知王某乙与王某甲在一起,遂微信转账给王某乙270元,让王某乙找王某甲购买毒品,在王某甲的车上,王某乙将270元转给王某甲,王某甲将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交与王某乙。购得毒品后,王某乙、廖某某、陈某三人同场吸食了该毒品;
3、2019年2月初的一天22时许,廖某某和陈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公司**科*室商量想吸食毒品,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0元的毒资,王某甲随后将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带至203室,王某甲、廖某某,陈某三人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了毒品。
2019年3月16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民房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同时在该房间内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红色药丸三粒半(净重0.4克),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34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提取、现场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约113克,被告人谢某某贩卖约34克,被告人王某甲贩卖约15.8克,其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三、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伍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