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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谢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刘志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街**号。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谢增豪,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6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詹旭武,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街**号。2009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饶平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4月17日缓刑考验期满。201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街**号。2019年6月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詹旭武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詹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詹旭武等人为逞强斗狠,自2018年2月份以来,采用分分合合、结伙作案的方式,在饶平县新丰镇、饶洋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作案多宗,形成以同案人邱某甲(现在逃)为首的恶势力。

一、寻衅滋事罪

1、 2018年2月3日20时许,同案人邱某甲因同案人刘某乙(因本案被判决)与被害人詹某己发生口角一事,纠集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等多人至饶平县**镇**店门口对被害人詹某己进行殴打,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等人还手持长刀、钢管等工具对现场的其他人员进行恐吓。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己头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8年7月29日21时许,同案人詹某庚因与被害人詹某辛、詹某壬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詹旭武、同案人邱某甲等多人到**镇**小学门口对被害人詹某辛、詹某壬实施殴打,致其二人受伤。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壬面部、躯干部及右膝部软组织挫(擦)伤,右第五肋骨骨折,右侧气胸伴右肺压缩55%,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詹某辛左肘部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3、2018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詹某乙因代其亲戚向被害人詹某癸讨要欠款未果而心怀不满,遂纠集同案人邱某甲、被告人刘志辉、詹某甲帮忙,同案人邱某甲又纠集被告人詹旭武、詹某丙、谢增豪等人帮忙殴打被害人詹某癸。由被告人詹某甲驾驶一辆深蓝色福特越野车搭载被告人詹某乙、刘志辉、詹旭武、同案人邱某甲等人;被告人詹某丙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搭载被告人谢增豪等人,前往**派出所门口,被告人詹某乙、刘志辉、詹旭武到现场下车后即持长刀、钢管、木棍等工具追打被害人詹某癸致其受伤,并将被害人詹某癸停放在现场的汽车的后视镜砸坏,后驾车离开现场。

经饶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癸面部及背部软组织挫(擦)伤,左尺骨中下段骨折,左手第2掌骨基底部骨折,左手第3掌骨头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中下段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的越野车后视镜于2018年8月1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28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8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詹旭武受同案人邱某甲的纠集,到**镇**工业区**项目部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殴打致伤。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右眼及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锁关节脱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

1、2018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志辉伙同同案人邱某甲、邱某乙等人在新丰镇**村广场无故殴打被害人许某某致其受伤。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8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詹旭武因误会被害人詹某壹调戏其女朋友,在**镇开发区十字路口附近借故殴打被害人詹某壹。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壹皮肤无痕迹。

3、2019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詹某乙因敲错门而与屋主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致伤。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上肢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詹某乙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在饶平县新丰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谢增豪在深圳市龙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刘志辉、詹旭武、詹某丙在汕头市龙湖区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詹某贰、詹某叁、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詹某癸、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詹旭武、詹某乙、詹某甲、詹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多次结伙持凶器等工具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旭武结伙持凶器等工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詹某丙结伙持凶器等工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詹旭武、詹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少芳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刘志辉、谢增豪、詹旭武、詹某乙、詹某甲、詹某丙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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