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宣化县**镇**村**排**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教师,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鹿县**区**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镇**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将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五人盗窃的事实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在给怀来县王家楼乡回族乡延崇二标工地搅拌站运送425号水泥干粉过程中,窃取运送的水泥干粉,由被告人刘某甲进行销卖非法获利,其中刘某甲盗窃水泥价值人民币61568元,刘某某盗窃水泥价值人民币35048元,王某某盗窃水泥价值人民币26520元,陈某某盗窃水泥价值人民币10608元,刘某乙盗窃水泥价值人民币10400元。
1、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陈某某三人给怀来县王家楼乡回族乡延崇二标工地搅拌站运送425号水泥干粉过程中,商议从运送水泥干粉车中留存部分水泥出售,被告人刘某甲卸完水泥后从陈某某驾驶的水泥罐车中卸出水泥干粉20.4吨,刘某甲将留存的水泥干粉以4500元价格销卖后进行分赃。
2、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给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延崇二标工地搅拌站运送425号水泥干粉过程中,商议从运送水泥干粉车中截留部分水泥出售,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某到搅拌站后,刘某甲卸载过程中留存水泥干粉13吨,后将留存的水泥干粉以2860元价格销卖,将赃款平分。
3、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给怀来县王家楼乡回族乡延崇二标工地搅拌站运送425号水泥干粉过程中,与该工地过泵人员王某某合谋,采取水泥罐车不完全上磅方式留存水泥干粉31吨,后刘某甲将留存的水泥干粉运以6200元价格销卖。刘某甲将所得款分给王某某3200元。
4、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给怀来县王家楼乡回族乡延崇二标工地搅拌站运送425号水泥干粉过程中,与该工地过泵人员王某某合谋,采取水泥罐车不完全上磅方式留 存水泥干粉20吨,后刘某甲将水泥干粉以4000元价格销卖。刘某甲将所得款分给王某某2200元。
5、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二人给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延崇二标工地搅拌站运送425号水泥干粉过程中,从运送水泥罐车中留存水泥干粉20吨,后刘某甲将盗窃的水泥干粉以4000元价格销卖。刘某甲将所得款分给刘某某2000元。
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二人给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延崇二标工地搅拌站运送425号水泥干粉过程中,从运送水泥罐车中留存水泥干粉14吨,后刘某甲将盗窃的水泥干粉以2800元价格贩卖。
7、2019年11月份4日,被告人刘某乙负责车队车辆调度管理,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给搅拌站运送水泥过程中,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二人盗窃水泥提供便利,参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盗窃水泥干粉20吨,收取二人销卖盗窃水泥款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工作说明;收据、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犯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实施盗窃地点笔录、现场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二)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19年12月11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怀来县看守所105监室,被羁押的人员张某某不服值班员田某某、任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管理,发生口角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某碰到铺位上的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与赵某某等人一同殴打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秦某某、栗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笔录;同案人员辨认被害人笔录;被害人辨认殴打自己人员的笔录;
7、视频资料: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照片制作说明、影像资料制作说明;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甲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61568元,被告人刘某某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5048元,被告人王某某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6520元,被告人陈某某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608元,被告人刘某乙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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