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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谭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大学本科,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5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村**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8日;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在得知其位于利川市**村**组的房屋因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即将被征收,遂抢装。2016年下半年,利川市城南大道建设项目即将征地拆迁,谭某甲得知自己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遂对房屋进行抢装。谭某甲后找到杨某甲(另案处理),请其帮忙去买通征地相关人员。杨某甲找到指挥部负责人钟某某(另案处理)、**局合同工刘某某、评估公司段某某(另案处理),承诺骗取国家补偿后会给上述人员相应好处。刘某某、钟某某、段某某等人在对谭某甲房屋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时,明知谭某甲房屋存在大面积抢装部分仍对该部分予以补偿,明知谭某甲占地面积20平方米的天井之前已被征收并给予补偿了的,依然将其算作房屋面积补偿。后谭某甲分两次给杨某甲好处费约30万元,杨某甲给刘某某8万元,给段某某7万元,自己得8万元,剩余部分给钟某某。此次骗取补偿约人民币40余万元。

2016年,杨某甲受被拆迁户黄某某的委托,找到钟某某要求将黄某某的补偿提高,钟同意后,杨某甲又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和段某某,后来刘某某获得好处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村**组向某甲的房屋拟拆迁,为多得补偿,向某甲找到刘某某请求帮忙,后来多补了12万余元。向某甲给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村**组陈某某的房屋被征收,为多得补偿,陈某某找到刘某某请求帮忙,补偿满意后,陈某某通过向某甲给刘某某人民币45000元。

2016年,刘某某去给向某乙的拟拆迁房屋进行测量的时候,认为搭建的厨房不能补偿,向某乙通过向某甲找到刘某某请刘某某帮忙,补偿下来后,向某乙给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刘某某分给向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村**组的廖某某家拟拆迁,刘某某入户进行测量的时候,告知廖某某后面搭建的棚子不能补偿。为多得补偿,廖某某与向某甲找到刘某某请求帮忙,后来廖某某新修的装修得到了补偿。廖某某给向某甲70000元,刘某某获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利川市人民政府利政规[2015]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利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2016年5月14日纪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利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通知》、《利川市城南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房屋装修及构筑物评估现场调查记录、谭某甲在2012--2014年期间土地补偿的领款凭证以及土地补偿一览表等相关资料、谭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利川支行开办的尾号为4060、9740银行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交易明细、谭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支行开办的尾号为2745的银行卡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交易明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协议》、恩施****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红线图、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段某某、余某某、龚某某、向某甲、廖某某、向某乙、牟某甲、谭某乙、冉某某、朱某某、牟某乙、张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喻某某等证人证言;3 鉴定意见:利川国源测绘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利国源勘(2019)012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谭某甲在利川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健华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谭某甲现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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