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郑州市********号楼**单元**农民,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9月4日投案时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1月28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现住郑州市**区**区**号楼**单元**室,农民,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9月4日投案时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1月28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宪法与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28日判决生效。2015年11月1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146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告人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并申报财产,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拒不报告财产。2017年7月3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责令刘某某、贺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之前迁出刘某某、贺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6号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幢1单元5层502号房产。2017年8月2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以1570869元拍卖被执行人刘某某、贺某某名下位于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6号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幢1单元5层502号房产。2017年9月11日安阳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拍卖刘某某、贺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6号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幢1单元5层502号房产。2017年11月1日拍卖成交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提出复议,2018年2月27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8年4月1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刘某某、贺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6号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幢1单元5层502号房产所有权转移,2018年8月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驳回刘某某、贺某某的异议请求。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两次通知刘某某、贺某某在指定期限腾房,刘某某、贺某某仍不腾房。2019年1月1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强制腾清,并将物品运到指定地点看管。通知刘某某、贺某某领取租金及腾出的物品,截止2019年11月2日刘某某、贺某某拒不领取,仍在执行中。刘某某、贺某某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所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贺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刘艺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贺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