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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贾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廊坊市香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7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并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香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号楼**单元**室内,容留贾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为二人介绍嫖客;被告人贾某某自己从事卖淫活动的同时,也多次为陈某某、杨某某(行政处罚)介绍嫖客,从中获利。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爱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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