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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贾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住址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共谋由贾某某在“小奶猫”直播平台以露脸、露腿等方式引诱观众刷礼物,刷大额的“皇冠”礼物就可以添加贾某某微信,二被告人通过微信与他人聊天,假意与男性被害人见面,后以见面需要付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5700元。其中:

1、2020年9月19日,刘某某与贾某某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关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在平阴见面。刘某某一人开车到达平阴县城,并以贾某某的网络虚拟身份与从东营地区抵达平阴县城的关某某聊天,以付钱才能见面的方式诈骗关某某3200元,后刘某某离开平阴县。案发后,刘某某、贾某某退赔关某某3200元钱。

2、2020年9月22日,刘某某与贾某某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在费县见面。刘某某、贾某某到达费县**酒店拍摄照片视频,发送给朱某某并聊天,以付费才能见面的方式诈骗朱某某2500元,后二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见面并离开费县。案发后,刘某某、贾某某退赔朱某某2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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