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赖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6〕18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8********,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乡**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驾车窜至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二人进入**山庄**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开启**房,由被告人赖某某负责望风掩护,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窃取劳力士手表1块(经鉴定,价值60000元人民币)。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将赃物手表以人民币45000元变卖。

2016年6月27日,民警根据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有限公司缴获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二人变卖的赃物手表。

2016年6月30日凌晨,民警在东莞市**酒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并在被告人赖某某的轿车内缴获作案工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锁工具3把、小电筒1个、车辆一台、劳力士手表一块;2.书证:身份信息、前科资料、作案使用的奇瑞牌车辆信息、涉案劳力士手表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典当物品说明书和承诺书、关于部分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富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成、赖某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6年102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劳力士手表一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