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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路**街道**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村。2018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时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在黑河市爱辉区**镇**村**烧烤店附近从东向西行驶时,其与对面方向宋某某驾驶的车辆承载着被告人刘某某会车时,双方因开远光灯互相晃眼一事,赵某某与刘某某、宋某某相互谩骂继而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某使用**烧烤店的一空啤酒瓶在追打被害人刘某某(男,28岁)的过程中将刘某某左手打伤,刘某某被赵某某打伤后,在一彩票站内拿了一根长约二米的木方子将被害人赵某某(男,28岁)右胳膊肘部打伤。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木头方子、赵某某使用的空啤酒瓶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捕及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说明材料等。

3.证人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6.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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