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9日,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朔城区西山庭院小区一商铺,盗窃4平方三芯铜电缆300米、6平米四芯铜电缆100米;雷神牌电焊机一台;安阳牌电机两台;博大牌云石机一台。
2、2019年1月10日,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三人窜至开发区木寨小区后面工地,盗窃钢筋一吨。
3、2019年1月11日,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三人窜至朔城区下团堡乡下庄头村,盗窃三安牌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
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三次实施盗窃所盗物品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799元;赵某某两次实施盗窃所盗物品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科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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