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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姚文军,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 

01201410433150。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7月30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兰志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32 

01810038719。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1月2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3********,汉族,自贡**税务师事务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桑词友,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 

00710550759。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认识“黄老师”(另案处理)、“小刘”(另案处理),四人在自贡锦江大酒店商定在自贡成立生产型化工企业,以获取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将原料油增值税专用税票变票为成品油专用发票,在此环节中逃避缴纳消费税,然后将变票后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获利。约定由“黄老师”为该公司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合同、进项票及资金流水等财务资料,由刘某某负责该公司的成立、税务登记、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司其他日常事务,并约定每开出一吨成品油(品名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黄老师”指定的下游公司,由“黄老师”支付给刘某某负责的公司140元好处费。2018年8月下旬刘某某和“黄老师”安排赵某某在自贡高新区辖区内注册成立由黄某某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四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刘某某对该公司进行实际控制,安排赵某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安排许某某担任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根据黄老师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进项与销项的票面利差每吨140元即为开票回报。

2018年9月,许某某根据“黄老师”提供的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进出库单、进项原料油增值税专用税票等财务资料向大连**能源有限公司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票面成品油(燃料油)数量1821.2吨,票面增值税税额127.609605万元。2018年10月申报9月消费税时,刘某某明确告知许某某不缴纳9月份消费税,许某某遂将**公司9月份消费税作零申报。许某某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期间,逐渐发现该公司业务虚假的情况下,2018年10月仍然根据“黄老师”的要求向营口**甲化工有限公司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票面燃料油(成品油)数量1778.4吨,票面增值税税额124.610616万元。两月共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票面燃料油(成品油)数量3599.6吨,票面增值税税额252.220221万元,两月应缴未缴消费税438.41328万元。以上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大连**、营口**甲于抵扣税款。

2018年10月,四川**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又安排赵某某到宜宾屏山县、泸定县、康定县等地设立生产性的化工公司。同年10月底**公司因税票异常被税务机关停票。同年11月刘某某找到张某甲接手许某某的工作并安排其与赵某某一起到屏山县、泸定县、康定县激活税务登记。最终赵某某、张某甲利用在泸定设立的**化工有限公司成功领取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某遂安排张某甲按照黄老师提供的虚假财务资料,向辽宁**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增值税税额15.85434万元,以上税票全部被辽宁**公司用于抵扣税款。泸定县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知赵某某前往泸定县税务局将开出的发票予以红冲作废。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小刘”通过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非法获利50.3936万元,其中刘某某获利35万元。在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时从其随时物品中扣押现金15223.6元、2部手机、U盘等物品。刘某某在审查起诉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许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作为证人询问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资料、购销合同、海运单、入出库单、银行回单及明细④大连**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抵扣记录、成品油库存、购进、销售记录⑤营口**甲化工有限公司接受**公司成品油专票记录⑥营口**乙化工有限公司税务、申报、认定、抵扣、开票记录⑦营口**乙化工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申报、认证、抵扣、开票记录等⑧大连**能源有限公司、营口**甲化工有限公司、营口**乙化工有限公司、何某某等的银行流水⑨宜宾**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⑩泸定**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税务调查情况说明、开票信息等资料;

二、证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张某丙、沈某某、何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黄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五、电子证据检查报告书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金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7册和光盘11张。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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