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小区**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村**号**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巷**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村**号**房。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8********,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地铁站**出口**村**号**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联系微信号为“=_=”(具体身份不详)的贩卖毒品上家,以每克人民币20至50元不等的低价购买毒品四氢大麻酚(俗称大麻)、赛洛新(俗称“蘑菇”),由赵某某的男朋友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园**栋接收上家邮寄的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接收毒品后,将部分用于吸食,部分贩卖给他人。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场添加被告人赵某某的微信后,多次联系赵某某购买毒品“蘑菇”,再转卖给他人。
一、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蘑菇”,赵某某收取毒资后,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_=”购买毒品再转卖给刘某某。
2、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蘑菇”,赵某某收取毒资后,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向“=_=”购买了50个毒品“蘑菇”,并要求“=_=”将毒品寄给刘某某。
3、2018年3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贩卖了人民币2000元的毒品“蘑菇”,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4、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贩卖了人民币2500元的100个毒品“蘑菇”,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餐厅向陈某甲贩卖了人民币2400元的毒品大麻。
2、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餐厅向陈某甲贩卖了人民币1100元的毒品大麻。
3、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餐厅向陈某甲贩卖了人民币3000元的毒品大麻。
4、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餐厅向陈某甲贩卖了人民币4500元的毒品大麻。
三、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程某某联系,贩卖了人民币600元的5个毒品 “蘑菇”。
2、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程某某联系,贩卖了人民币1200元的10给毒品“蘑菇”。
3、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乙联系,贩卖了人民币1200元的10个毒品“蘑菇”。
4、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乙联系,贩卖了人民币1000元的10个毒品“蘑菇”。
5、2018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乙联系,贩卖了人民币1000元的10个毒品“蘑菇”。
6、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乙联系,贩卖了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大麻。
7、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乙联系,贩卖了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大麻。
2019年7月27日2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小区一楼某酒吧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2019年7月29日,民警在其住处深圳市南山区**地铁站**出口**村**号**房查获毒品“蘑菇”一罐(净重61.5克,经鉴定检出赛洛新成分)。
2019年8月5日1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路**村**号**房抓获赵某某、张某某。当场查获作案工具一批及少量毒品大麻(净重0.18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张某某手机存有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陈某甲的电话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称量、取样笔录、顺丰快递收寄记录、微信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大麻的称量照片、福田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涉案的毒品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20年2月14 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