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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3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8月3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于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情节较轻,于2018年3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8月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里**号院**号楼**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情节较轻,于2018年3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楼**。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情节较轻,于2018年3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焦某某、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经合谋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3号院一家民房内摆设三台捕鱼赌博机,一台“单挑王”赌博机、三台话牌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焦某某在赌场内放置POS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时某某任赌场经理,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涉案赌场抽头渔利金额共计214465元。2018年2月4日,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收取赌资64200元。

经检验,涉案6把位捕鱼机三台(共18个把位,18个把位均能正常适用)、8把位黑红梅方牌机一台(8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牌机三台(均能正常使用),是具有赌博机功能的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焦某某、时某某的供述;2、证人厉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赌博机检验报告;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账目表、POS机刷卡单、收条、微信聊天记、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焦某某、时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之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与被告人焦某某、时某某共同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焦某某、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小帅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时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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