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盘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定罪不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小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盘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定罪不捕。
本案由盘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锦州市古塔区**内以800元的价格将收购来的一只东玫瑰鹦鹉和一只和尚鹦鹉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2019年9月27日,林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内将东玫瑰鹦鹉、和尚鹦鹉和其收购的另外一只绿颊锥尾鹦鹉一起对外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三只鹦鹉为和尚鹦鹉、东玫瑰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接收动物登记表;驯养繁殖许可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孙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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