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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五常市**乡**,于2020年311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9********,汉族,初中,住五常市**乡**村,于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0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指使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油锯在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林场国有林内砍伐林木66株,蓄积6.4932立方米;其中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1株,蓄积1.5848立方米。砍伐的林木被刘某某雇佣他人劈成木段。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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