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赵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已判)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在位于曲阳县**乡**村的曲阳县**养殖有限公司院内山坡上,用挖掘机非法开采矿石,并将所开采的矿石加工成沙子,从中销售获利。经保定天鑫矿业地质勘察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所开采矿石为片麻岩矿,采坑近似于南北的长条状,南北长约110米,东西宽25-57米,坑底标高254米,最高标高272米,采区最大高差为18米,采坑实际开采7913立方米(18674吨)。经保定佳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片麻岩7913立方米(18674吨),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126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