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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辛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家园****单元**室。曾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2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路**城**楼**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辛某甲、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雇佣吴某甲在邳州市**镇**街**小区售楼处北侧店内,根据辛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福彩“快三”平台开奖数字计算输赢,设置赌博规则及赔率,供他人长期赌博,获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账本等;

2.证人高某某、魏某某、吴某乙、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辛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刘某某、辛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7.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辛某甲、吴某甲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0年720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账本3册。

3.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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