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5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间,同案犯胡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市**小区**幢**单元****室,为赌博网站喜运网担任代理,先后招募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为赌客提供上述赌博网站的赌资充值、提现业务,并抽取充值金额的2%、提现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现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担任客服所涉及的赌资金额总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3 813 511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获利7万余元。
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喜运网代理统计截图、刘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资金流水、代理账户录喜运网网页资料打印、抓获经过、退赃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其代理点客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超群
检察官助理:江 朋
2020年11月10日
附:
1.卷宗五册,光盘15张;
2.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1*******,187*******;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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