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88********, 汉族,文化程度为初中,无业, 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 汉族,文化程度为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98********, 汉族,文化程度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2000********, 汉族,文化程度为中专,无业, 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98********, 汉族,文化程度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85********, 汉族,文化程度为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是东莞市祥**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地址在东莞市南城街道*****街*号****公馆***房。刘某某与一名叫大头的男子约定,由大头方(刘某某等人称为大区)在国外提供诈骗平台(TAP平台,网址为http://*****),刘某某在国内组建团伙实施网络诈骗,刘某某团伙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引诱投资人到TAP平台投资,由大区控制TAP平台的投资数据,让投资人误以为投资失败,逐渐使投资人亏钱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刘某某与大头双方约定诈骗所得大头方分得30%,刘某某团伙分得70%,刘某某已经收取大区部分款项共15万元,每笔5万元分别打到邓某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0***************)、邓某某名下的一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刘某某妻子王蓉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582************)。
2020年3月份开始,刘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公馆**室雇佣邓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等5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刘某某是该公司的老板和负责人,刘某某提供公司的场地、设备,招募公司的员工,负责和大区的对接工作,在网上购买客户资源,接收非法获利的收款转账,给员工发放工资和提成。邓某某在该公司负责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卡、微信号,对作案使用的微信号进行维护和整理,确保作案使用的微信号能够正常使用。刘某某在网上购买客户资源后,包括客户的微信号、QQ号和有客户在内的股票投资微信群、QQ群。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通过微信或QQ添加刘某某购买的客户资源并将这些客户拉进粉丝微信群或QQ群,粉丝群中大部分的账号是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使用,其余为股票投资人使用,蔡某某等人在群内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蔡某某扮演教授股票投资的老师古某某、助理孙某某、客服张经理,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扮演跟着古某某学股票投资的投资人。蔡某某扮演古某某在粉丝群内教投资人股票投资,蔡某某扮演孙某某将大区QQ群内关于股票投资的信息和古某某教授股票投资的直播网址(http://kqwv.fhnl.com.cn/v/810vs)转发到粉丝群内,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在粉丝群内扮演不同的股票投资人声称自己跟着古某某学炒股票赚了钱,让粉丝群内真正的股票投资人相信跟着古某某炒股可以赚钱。前期古某某的授课主要是投资股票,后期授课的内容变成在TAP平台投资,让投资人觉得在该平台投资可以赚更多钱。如果投资人想在TAP平台投资,就会被蔡某某等人拉进战斗微信群或相关QQ群,该种群只有一名投资人,其他账号均是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在使用,蔡某某扮演古某某、孙某某、张经理,其他人扮演在TAP平台投资的投资人并群内鼓吹古某某,诱使真正的投资人到TAP平台投资。前期大区会控制TAP平台让投资人赚钱,后期就会逐渐让投资人亏钱以此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投资人的钱财后,大区就会关闭TAP平台及授课直播平台,解散相关QQ群,刘某某团伙也会将相关的微信群和QQ群解散。
2020年3月份至案发,刘某某团伙使用上述方法共计诈骗被害人胡某某1250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00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约299799元。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城街道西平雅*****街**号****公馆***房将刘某某、邓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电脑、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等书证,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手机、电脑等物证,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诈骗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邓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在诈骗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拾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本案涉案财物清单。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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