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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邓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区**栋**号,住广东省**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于同年5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于次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徐某甲、颜某某、徐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商量进行“杀猪盘”诈骗,徐某乙招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已判决)等人参与诈骗。刘某某、邓某某、白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寻找目标并聊天,引诱被害人到博彩网站投注。2019年4月15日至25日,该诈骗团伙引诱被害人李某某到博彩网站投注,然后通过操纵博彩网站后台数据诈骗李某某人民币59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白某某等人看到诈骗成功后,迫使谭某某将钱转入白某某银行卡,后刘某某、邓某某、白某某等人将钱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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