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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邝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7********,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道**村**栋**单元**。曾于2018年11月4日因吸毒被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于2018年11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绰号:***),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微商,江西省寻乌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退回安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远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19日、28日,吸毒人员严某某三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某从陈某某、王某某(均已另案处理)处以更低价格购买冰毒后,自己截留一部分后将毒品分别放在赣州市章贡区“**酒店”12层电梯旁消防栓、“**酒店”二楼楼梯间门后、**娱乐城“**网吧”厕所窗户,再拍照发信息给给严某某取货。刘某某3次贩卖冰毒约0.4克,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20年5月28日13时许,吸毒人员杜某某以1800元两个冰毒的价格通过支付宝付款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遂以人民币1000元两个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邝某某购买冰毒。5月29日下午,邝某某以人民币900元0.4克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向钟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两个冰毒,钟某某让邝某某到章贡区**路“**酒店”拿货。邝某某收货后将冰毒放在该酒店门口树下,拍照发信息让刘某某取货。刘某某拿到冰毒后截留一部分,再放进一件衣服内交由顺风车司机郑某某带给在安远县的杜某某。6月16日15时许,杜某某主动将购买的冰毒上交至安远县公安局,次日经称重,杜某某上交的毒品重0.2克,送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4次贩卖冰毒约0.6克、获利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邝某某贩卖冰毒一次0.4克、获利人民币100元。2020年6月19日,安远县公安局民警将刘某某从赣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至安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邝某某于同年7月5日晚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邝某某还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他人贩卖毒品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邝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邝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立功情节、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被告人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强英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邝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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