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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邱某某、吕某某、李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小区***栋*门***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村**屯**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五纬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使用微信号“V107031****”(微信昵称“宝坤烟草****”)从微信昵称为“烟草****!在线秒单!发货代理”、“A绝色A****”、“烟雨楼****”、“枫树叶福建2红****”等上家处购买卷烟,后加价通过微信销售给耿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邱某某等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56269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微信号“wxid_ga6kvobhv6****”(微信昵称“北京天地*。****”)从被告人刘某某及微信昵称为“柔情**”、“诚信**”、“*”等上家处购买卷烟,后加价通过微信销售给耿某某等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邱某某累计销售金额达117225元,非法获利共计15000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微信号“xuewe****”(微信昵称“A**A”)从被告人李某某及微信昵称为“大漂*”、“水果**”、“特产**”等上家处购买国内卷烟及外烟,后加价通过微信销售给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吕某某累计销售金额达392054元,非法获利共计24000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将从上家购买的外烟通过微信号“wxid-byscf9005i****”(微信昵称“**”)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累计销售金额为242341元,非法获利共计24000余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公安机关查扣各类外烟161.9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鸭绿江(蓝)、阿里郎(黑)、阿里郎(细支)、平壤、江山5类卷烟为进口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系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侯某、李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耿某某、迟某某、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卷烟鉴别检验报;

5. 微信交易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吕某某、李某某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宇洁

2019年6月13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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